释义 |
法律主观: 收据不一定要盖章,收据通常应由标题、正文、落款三部分组成,正文一般要写明下列内容,即写明收到的钱物的数量、物品的种类、规格等情况;落款一般要求写上收钱物的个人或单位的名称姓名,署上收到的具体日期。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条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二)标的;(三)数量;(四)质量;(五)价款或者报酬;(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七)违约责任;(八)解决争议的方法。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