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什么是买卖合同的所有权保留 |
释义 | 所有权保留是指在商品交易中,出卖人将财产的所有权移转给买受人,但仍保留对该财产的所有权。民法典第六百四十一条规定了所有权保留的相关内容。所有权原始取得包括劳动生产、收益、征收、善意取得、添附和加工五种方式。 法律分析 在商品交易中,所有权保留是指出卖人将财产的所有权移转给买受人,但仍保留对该财产的所有权。在特定条件下,如对方当事人交付价款或完成特定行为时,该财产的所有权才会发生移转。这种法律制度也称为“保留所有权”。所有权保留适用于买卖、互易、赠与此同时等领域,尤其买卖合同中的所有权保留条款最为常见。 二、民法典的所有权保留有什么规定 所有权保留是指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四十一条: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 出卖人对标的物保留的所有权,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三、所有权原始取得 原始取得,是指根据法律规定,最初取得财产的所有权或不依赖于原所有人的意志而取得的所有权。原始取得的根据主要包括: (一)劳动生产、收益。 劳动生产之民事主体通过自己的劳动生产活动获取劳动产品,以及通过扩大再生产取得其所创造的劳动产品。收益主要是指收取孳息。 (二)征收 所谓征收就是指国家基于公共利益通过行使征收权,在依法支付一定补偿的。 (三)善意取得 善意取得,又称即时取得,是指无处分权人将其动产或不动产转让给受让人。如果受让人取得该动产时出于善意,则受让人将依法取得对该动产的所有权,或其他物权。 (四)添附 添附主要有混合,附合和加工三种方式。 1、混合是指不同所有人的财产互相掺合,难以分开并形成新财产。 2、附合,是指不同所有人的财产密切结合在一起而形成新财产,虽未达到混合程度,但非经拆毁不能达到原来的状态。 3、加工,是指一方使用他人财产加工改造为具有更高价值的新的财产。 在上述情况下,关于新的所有权的归属,应由当事人协商处理,或归一方所有,或归当事人共有。如果不能达成协议,应归给新财产添附价值量的一方所有,但他要向原所附行为出于恶意,即明知是他人的财产而进行加工,或有其他故意或过失行为,则原所有人除有权向他请求经济补偿外,还有权要求他赔偿因添附所造成的损失。 (五)没收 国家可以根据法律、法规采取强制手段,剥夺违法犯罪分子的财产归国家所有。 (六)遗失物的拾得 遗失物,是指他人丢失的动产。换言之,遗失物并不是无主物,也不是所有人抛弃的或因他人的侵害而丢失的物,而是因所有人、占有人不慎所丢失的动产。 (七)漂流物的拾得、埋藏物和隐藏物的发现 所谓漂流物,是指在水上漂流的动产。所谓埋藏物,通常是指埋藏于地下,而所有权人不明的动产。所谓隐藏物,就是指隐匿于他物之中的物。只要从表面上不能发现的物,且归属不明,都应当纳入隐藏物的范畴。 拓展延伸 所有权原始取得是指通过一定的法律程序,将土地、房屋等财产的所有权归属于新的主体的过程。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所有权原始取得有以下几种方式: 1. 买卖:购买方通过支付价款等代价,从出卖方手中取得财产所有权。 2. 赠与:赠与人将其财产所有权无偿转让给受赠人,受赠人接受赠与并取得该财产所有权。 3. 继承:当一个自然人去世时,其财产所有权由其法定继承人继承,包括配偶、子女、父母等。 4. 添附:在添附中,两个或多个物体通过合并形成一个新的物体,其所有权归属于合并后的物体。 5. 发现埋藏物:在挖掘、勘探过程中,发现埋藏物并将其取出,其所有权归发现者。 以上方式中,买卖、赠与和继承是最常见的所有权原始取得方式。在实际操作中,根据财产的性质、价值以及法律程序的不同,可以选择合适的方式来实现所有权原始取得。 结语 所有权保留是指出卖人将财产的所有权移转给买受人,但仍保留对该财产的所有权。民法典第六百四十一条规定了所有权保留的相关内容。所有权原始取得包括劳动生产、收益、征收、善意取得、添附和没收等几种方式。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0-12-29)\t第十六条\t买受人在检验期限、质量保证期、合理期限内提出质量异议,出卖人未按要求予以修理或者因情况紧急,买受人自行或者通过第三人修理标的物后,主张出卖人负担因此发生的合理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0-12-29)\t第三条\t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二十九条的规定,买受人拒绝接收多交部分标的物的,可以代为保管多交部分标的物。买受人主张出卖人负担代为保管期间的合理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买受人主张出卖人承担代为保管期间非因买受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0-12-29)\t第十五条\t买受人依约保留部分价款作为质量保证金,出卖人在质量保证期未及时解决质量问题而影响标的物的价值或者使用效果,出卖人主张支付该部分价款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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