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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去儿童福利院领养小孩怎样申请
释义
    

法律主观:
    


    去福利院 领养孩子 的条件如下: 1、 结婚 多年,并经区县一级医院确诊一方无生育能力; 2、无已过继或 领养 儿童,具有 抚养 幼儿的经济能力; 3、持城市正式居民或 农村户口 的夫妻,可携带户籍证明,及由夫妻双方单位加具意见的领养婴幼儿申请书,直接前往儿童福利院申请办理领养登记手续。 经院方审核后,即可待领。待有可领养婴幼儿时,由院方通知办理领养手续。试样一个月后,双方如无异议,即由院方将婴幼儿 户口迁移证 及领养证明交领养人办理入户,正式确认亲属关系。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条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五)年满三十周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五条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 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签订收养协议的,可以签订收养协议。 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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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4 13:16: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