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1、如何理解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 |
释义 | 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 即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 行使审理和判决刑事案件、民事案件、经济案件、行政案件的权利, 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均不得干涉。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包括外部独立和内部独立。 外部独立主要是对行政机关、政党、人大及其领导人的独立。 内部独立分为两部分: 1.各级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 下级法院不受上级法院影响,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不能在其进行具体审判活动时进行干涉; 2.同一法院法官之间相互独立, 不受其他法官包括担任法院领导职务的法官的干涉,。 一、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三者的关系? 1.分工负责是前提。所谓的分工负责,是指三机关根据法律规定的责任,依照法定程序,各司其职、各尽其责,既不越权代办和干涉,也不互相推诿和不履行职责。具体在办理刑事案件时的分工体现为:公安机关负责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预审,执行逮捕,依法执行判决,除了由人民检察院依法自行侦查的案件外;人民检察院负责批准逮捕、审查起诉和出庭支持公诉、抗诉;人民法院负责审判。 2.互相配合是基于三机关在工作目的和任务上的一致性。所谓互相配合是,指三机关在分工负责的基础上,通力合作,互相支持,密切配合,依法办理刑事案件。 在办理刑事案件的程序上,公安机关按照法律的规定完成自己的职责及时移交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在完成自己的职责后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人民法院对该案件进行审判,公安机关执行经人民法院审判需要执行的刑罚。三机关的具体配合还体现在,如逮捕犯罪嫌疑人必须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决定,由公安机关负责执行。 3.互相制约是监督原则的体现,也是国家权力依法行使的重要保障。所谓互相制约,是指三机关在分工配合的基础上,依照法律的规定,互相监督,防止错案的发生,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根据《宪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以上就是律师为您做出的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该内容由 王金虎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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