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劳动力丧失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
释义 | 丧失劳动能力的劳动者可向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鉴定,鉴定结论应在60日内送达申请单位和个人。如对鉴定结论不服,可在15日内向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省级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法律分析 1、丧失劳动能力的劳动者可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鉴定,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2、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拓展延伸 劳动力丧失认定标准的影响因素有哪些? 劳动力丧失认定标准的影响因素包括多个方面。首先,个体的身体状况是一个重要因素,例如患有严重的疾病或残疾可能导致劳动力丧失。其次,工作环境的安全性和危险程度也会对劳动力的损失产生影响。若工作环境存在高风险因素,例如有害物质或危险机械,劳动力丧失的风险将增加。此外,职业技能和培训水平也是影响劳动力丧失认定的因素之一。缺乏必要的技能或培训可能导致难以适应工作要求,从而导致劳动力丧失。最后,社会保障政策和法律规定也会对劳动力丧失认定标准产生影响。政策的变化和法律的改革可能会调整劳动力丧失的认定标准。综上所述,劳动力丧失认定标准的影响因素是多方面的,需要综合考虑个体身体状况、工作环境、技能水平和社会政策等因素。 结语 劳动能力的丧失认定是一个复杂的过程,涉及多个方面的因素。个体的身体状况、工作环境的安全性和危险程度、职业技能和培训水平以及社会保障政策和法律规定等都会对劳动能力的丧失产生影响。因此,在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时,需要全面考虑这些因素,确保鉴定结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同时,对于对鉴定结果不服的单位或个人,还可以提出再次鉴定申请,以确保最终结论的客观性和权威性。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一条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第二十二条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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