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法典中居间服务是否属于必须签订合同的范畴? |
释义 | 《民法典》规定,委托居间人提供居间服务时,双方需要签订合同,但不一定要书面形式,口头约定也可成立。居间人有忠实义务,包括如实告知委托人信息、不影响合同订立、保密信息等。居间人还有尽力义务,促成合同达成并克服障碍。根据以上规定,委托人委托居间人提供签订合同的机会时,双方要签订合同,口头约定也可成立。 法律分析 一、民法典中居间服务是否必须签订合同 委托居间人提供居间服务的,委托人和居间人要签订合同,但没有规定一定要签订书面合同,当事人可以口头进行约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合同订立形式】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第九百六十一条【中介合同定义】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二、居间人忠实义务有哪些 内容忠实义务是指居间人就自己所为的居间活动,都有遵守诚实信用原则的义务。 居间人的忠实义务包括以下几方面的要求: 1、居间人应将所知道的有关订约的情况或商业信息如实告知委托人。 2、不得对订立合同实施不利影响,影响合同的订立或者损害委托人的利益。 3、居间人对于所提供的信息、成交机会以及后来的订约情况,负有向他人保密的义务。 居间人在负有忠实义务的同时,还负有尽力义务。 判断居间人是否有尽力义务及其范围如何,应就其合同依照诚实信用原则来解释。 报告居间人的任务在于报告订约机会给委托人; 媒介居间人的任务除向委托人报告订约信息外,应尽力促使将来可能订约的当事人双方达成合意,排除双方所持的不同意见,并依照约定准备合同,对于相对人与委托人之间所存障碍,加以说和和克服。 如果居间合同为双务有偿合同,居间人则负有尽力提供有关成交机会和商业信息,促使合同订立的义务。 通过上述分析知道,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委托人委托居间人提供签订合同的机会时,双方要签订合同,但没有规定一定要签订书面合同,双方可以通过口头约定的方式订立居间合同。 结语 居间合同的签订形式可以灵活选择,可以是书面形式也可以是口头约定。居间人在履行居间活动时,应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将所知道的有关订约的情况或商业信息如实告知委托人,并不得对合同的订立产生不利影响或损害委托人的利益。同时,居间人还有保密义务,对提供的信息和成交机会应保密。在居间活动中,居间人还有尽力义务,即尽力促使当事人达成合意并克服障碍。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委托人和居间人可以通过口头约定的方式订立居间合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六章 中介合同 第九百六十四条 中介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但是,可以按照约定请求委托人支付从事中介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买受人以担保贷款方式付款、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者定金返还买受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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