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重新认定程序 |
释义 | 需要申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重新认定的,当事人可以在收到责任认定书的三天内向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的复核申请,也可以直接向其上一级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的复核申请。 一、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双方签字后可以作废吗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双方签字后一般是不可作废的,如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重新认定的复核结论的,则应当重新认定,原事故责任认定书应当作废。 二、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可以被推翻么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可能会被推翻。根据规定,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对原事故认定书进行审核,认为符合规定,应当作出责令原办案单位重新调查、认定的复核结论。 三、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不服怎么办? 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不服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证明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同一事故的复核以一次为限。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二日内将复核申请连同道路交通事故有关材料移送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复核申请人直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复核申请的,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五日内提交案卷材料。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七十一条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证明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当事人逾期提交复核申请的,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同一事故的复核以一次为限。第七十三条除当事人逾期提交复核申请的情形外,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到复核申请之日即为受理之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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