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1)必须有行政强制措施制度规定的立法授权。相关立法应当规定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方式、对象、范围、条件其实施程序和法律救济途径。没有立法授权,任何行政机关不得擅自采取强制措施。 (2)行政机关必须在法定条件下使用法定方法才能直接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可以使用其他替代方法并不至于危害公共利益和法律实施的,就应当避免直接采取行政强制措施。能够采取对当事人危害小的强制方式就不得采取危害严重的强制方法。 (3)行政机关必须在法定时间内采取和维持行政强制措施。一旦限定期限结束或者必要性消失,就必须及时解除或者停止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不得继续维持和延续。也不得重复采取已经实施的行政强制措施。 (4)行政机关必须经过法定程序制作行政决定文书和制作记录实施过程的行政文书,并且交付给当事人或者其亲属。由于应急需要没有履行法定手续的,应当在应急情形消除后及时补办相关法定手续。 (5)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必须尊重当事人的基本人权和合法权益。行政机关应当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告知当事人应当享有的程序权利和救济权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十条 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设定。尚未制定法律,且属于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事项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本法第九条第一项、第四项和应当由法律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以外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且属于地方性事务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本法第九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行政强制措施。法律、法规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