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看情况。刑事申诉的答复期限,最长不超过六个月。行政处理决定的申诉期限一般是在收到决定的三十日之内向监督机关提起;监督机关就会在收到上诉的三十日之内作出是否复议的决定;如果没有受理那么就会维持原判;如果受理就会对案件进行再审。行政处理的决定是由行政部门实施的,如果对此决定案件的当事人不服的话,那么是可以提起申诉,但前提一定要在规定的时间之内,而且还需要有合法的证据才可以实施,如果超过了时间不提出来,那么就会维持之前的决定,自己必须要履行该有的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 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在作出提审、再审决定之日起三个月以内审结,需要延长期限的,不得超过六个月。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判抗诉的案件,审理期限适用前款规定;对需要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的,应当自接受抗诉之日起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下级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期限适用前款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七条 对监察机关移送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对被调查人采取强制措施。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需要补充核实的,应当退回监察机关补充调查,必要时可以自行补充侦查。对于补充调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内补充调查完毕。补充调查以二次为限。人民检察院对于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不起诉的情形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依法作出不起诉的决定。监察机关认为不起诉的决定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