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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既遂如何处罚量刑
释义
    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的量刑标准及减刑条件。根据《刑法》规定,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一般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判刑后可减刑条件包括遵守监规、悔改表现、立功表现等。量刑原则包括以事实为根据、罪责刑相适应、宽严相济等。法院可根据具体情况确定量刑标准,被告人可在法定时间内提起上诉。
    法律分析
    一、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既遂如何处罚量刑?
    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既遂一般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从重处罚。
    《刑法》
    第一百七十八条【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伪造、变造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个人犯罪的规定处罚。
    二、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判刑后可以减刑的条件有哪些?
    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三、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的量刑原则有哪些?
    1、量刑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罪刑法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罪责刑相适应的基本原则,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决定判处被告人的刑罚。
    2、量刑既要考虑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又要考虑被告人的主观恶性等情况,实现惩罚和预防犯罪的目的。
    3、量刑应当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做到该严则严,当宽则宽,宽严相济,罚当其罪,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4、量刑要综合考虑不同时期、不同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社会治安形势,确保刑罚目的实现。但对于同一地区、同一时期、案情相同或者相似的案件,对被告人判处的刑罚应当基本平衡。
    可见,我国法律制度中对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规定的量刑幅度是非常清楚的,法院在法定范围内,需要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量刑标准,如果犯罪嫌疑人认为一审量刑过重,也可以在法定时间内提起上诉,上诉是肯定不会被加重量刑的。
    结语
    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既遂一般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从重处罚。被判处刑罚后,如果犯罪嫌疑人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并表现出悔改或立功行为,可以减刑。量刑应当以事实为根据,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决定判处刑罚。法院在法定范围内,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确定量刑标准。如果犯罪嫌疑人对一审量刑不满意,可以在法定时间内提起上诉。上诉不会被加重量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四节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第一百七十八条 伪造、变造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伪造、变造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四节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第一百七十九条 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四节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第一百八十条 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期货交易,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上述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范围,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
    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以及有关监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违反规定,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活动,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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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4 23:27: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