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电子邮件能不能作为婚外情证据使用吗 |
释义 | 电子邮件能作为婚外情的证据使用,但该证据必须是真实、合法、客观的。电子邮件作为电子数据的一种,经当事人依法收集,并经法院查证属实的,可以作为证据来使用。 一、手机录音能不能算证据 手机录音能算证据。 视听资料是指能够作为证据的录音、录像等,是一种能够被固定、被保全的证据,但是诉讼活动中一般要具备以下三个特性才能作为证据: 1、客观真实性,对于电子证据为了保证真实性,一般对方不予认可的情况下,需要到公证处进行电子证据的保全,才能被认定; 2、证据的关联性,这是指作为证据的事实不仅是一种客观存在,而且该录音录像等电子证据必须是与案件所要查明的事实存在逻辑上的联系,从而能够说明案件事实; 3、证据的合法性,证据必须由当事人按照法定程序提供,在非私人场所,合法取得或由法定机关、法定人员按照法定的程序调查、收集和审查。 证据是指依照诉讼规则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证据对于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对法院查明案件事实,依法正确裁判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证据问题是诉讼的核心问题,在任何一起案件的审判过程中,都需要通过证据和证据形成的证据链再现还原事件的本来面目,依据充足的证据而作出的裁判才有可能是公正的裁判。证据应该是客观存在的,伪造或毁灭证据都是触犯违法行为,应受到法律的追究。 司法机关在诉讼中有权向有关的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对于涉及国家机密或者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密。在刑事诉讼中,凡是伪造证据、隐匿证据或毁灭证据的,必须受法律追究。收集证据应当依靠群众,遵守合法和客观全面的原则。 二、婚内出轨如何起诉 对方出轨提起离婚诉讼,要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出轨的事实,具体来说:(1)“保证书”、“道歉书”等,出轨突然被曝光,对方情急之下写下保证书等表示悔改,这是认定对方出轨的关键证据。(2)如果对方嫖娼,通常有警方介入,警方的笔录可作为证据。(3)单位查实职工的婚外情后,有时会对其生活作风问题作出处理。(4)双方来往的书信、短信、电子邮件等,此类证据除书面证据外,短信、电子邮件等均应先做一公证,再提交法院为宜。(5)抓获有超过普通朋友关系的行为举止(如:拥抱、亲吻等),可通过拍照摄像来取得证据。(6)捉奸在床,收集这类证据难度很大,可通过拍照摄像来取得证据。这时提醒大家,在收集这类过错出轨的证据之前,一定要咨询下专业的律师,来客观评估这些证据的使用价值,以及获得证据过程的合法性问题,更不建议大家盲目聘请第三方公司来跟踪调查,容易上当受骗。 三、起诉小三需要提供什么证据 起诉小三需要的证据:书面证据:对方因婚外情被曝光,在情急之下写的表示悔改的“保证书”、“道歉书”等。电子证据:对方与“第三者”之间的短信、电子邮件或电话录音等。视频证据:把对方与“第三者”捉奸在床的视频录像或照片,收集此类证据要注意不能侵犯隐私权。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一百二十条 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第一百二十二条 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民事纠纷,适宜调解的,先行调解,但当事人拒绝调解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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