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离婚协议中抚养费的调整规定 |
释义 | 父母在特殊情形下可以减少或免除支付抚养费,如长期患病、丧失劳动能力、犯罪被监禁、再婚配偶愿意负担部分或全部费用。根据《民法典》1085条,离婚后,子女由一方抚养,另一方应负担部分或全部抚养费。费用多少和期限长短由双方协议或法院判决。子女有权在必要时提出超过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法律分析 给付抚养费义务的父母,在具备特殊情形时,也可以要求减少或免除支付抚养费: (1)由于长期患病或丧失劳动能力,失去经济来源,确实无力按原协议或判决确定的数额给付,而抚养子女的一方又能够负担,有抚养能力的; (2)因犯罪被收监改造,无力给付的; (3)抚养子女的一方再婚,其配偶愿意负担继子女的生活费或者教育费的一部或者全部,原有给付义务的父方或者母方,可以适当减少或者免除。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拓展延伸 离婚协议中抚养费的变更程序 离婚协议中抚养费的变更程序是指在离婚协议生效后,若抚养费的支付条件发生变化或双方当事人有共识要求调整抚养费金额,需要按照特定程序进行变更。首先,当事人应当书面通知对方提出变更请求,并附上相关证明材料。接着,双方应协商解决争议,如果达成一致,可以签订变更协议。如果无法达成一致,任何一方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将依法审理并作出裁决。在变更程序中,法院将综合考虑双方的财务状况、孩子的实际需求等因素,以确保抚养费的调整公平合理。变更程序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维护离婚协议的有效性。 结语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规定,离婚后,父母之间可以根据特殊情形要求减少或免除支付抚养费。这包括长期患病或丧失劳动能力、被收监改造无力支付、抚养方配偶愿意负担子女生活费或教育费等情况。离婚协议中的抚养费变更程序需要经过书面通知、协商解决或法院审理,并综合考虑财务状况和子女需求,以保障子女权益和维护协议有效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20修订):第二章 家庭保护 第二十四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离婚时,应当妥善处理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教育、探望、财产等事宜,听取有表达意愿能力未成年人的意见。不得以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等方式争夺抚养权。 未成年人的父母离婚后,不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一方应当依照协议、人民法院判决或者调解确定的时间和方式,在不影响未成年人学习、生活的情况下探望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的一方应当配合,但被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权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8修正):第二章 家庭赡养与扶养 第二十五条 禁止对老年人实施家庭暴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三章 家庭暴力的处置 第二十一条 监护人实施家庭暴力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被监护人的近亲属、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等有关人员或者单位的申请,依法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另行指定监护人。 被撤销监护人资格的加害人,应当继续负担相应的赡养、扶养、抚养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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