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四川省个人所得税征收标准 |
释义 | 法律分析:1、全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6000元的部分,税率为3%,速算扣除数为02、全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36000元至144000元的部分,税率为10%,速算扣除数为25203、全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44000元至300000元的部分,税率为20%,速算扣除数为169204、全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300000元至420000元的部分,税率为25%,速算扣除数为319205、全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420000元至660000元的部分,税率为30%,速算扣除数为529206、全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660000元至960000元的部分,税率为35%,速算扣除数为859207、全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960000元的部分,税率为45%,速算扣除数为181920。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本法。 第三条 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 第四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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