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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探望权可以中止吗?
释义
    自愿中止探望权是不可以的。探视权是属于不直接抚养方的一种民事权利,任何人都不能无故进行剥夺。即便是在离婚协议书中,不直接抚养方写明自己是在自愿情况下放弃孩子探视权的,其行为也是无效,不受法律保护的。
    一、限制探视权有哪些情节
    限制探视权的情节有:
    1、探视权人患有严重危害健康甚至生命的传染病,可通过与子女的一般接触传染给子女;
    2、探视者在探视过程中对子女有严重违法或犯罪行为;
    3、探望一方教唆、胁迫、引诱子女实施不良行为,使子女离开抚养方监护;
    4、探视者对孩子的道德形成有不良影响。
    行使探望权的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停止探望。
    二、离婚后孩子探望权有什么规定呢?
    1、探视权是一种身份权。亲权是父母基于其身份所有的权利义务。探望权属于亲权范畴,探望权产生的基础是父母对子女享有的亲权,其权利的主体是离婚后不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的父或母,是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特有权利,因此是一种身份权。
    2、探视权是法定权。现实生活中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关爱、照顾,产生于血缘关系和人之伦理道德。“出礼入刑”,父母关爱看望自己亲生子女的心理需求从伦理道德的层面上升为法律。
    3、探视权是受限制的权利。探望权的基础和设立的初衷,都是以保障未成年子女的利益为前提。探望权源于亲权,但必定不同于亲权。因此探望权的行使,不能和亲权一样随时随地都可以行使。要在不侵害另一方的合法权益和子女正常生活的情况下,探望权人通过与直接抚养子女一方协商或法院裁决确定的方式,确定合适的时间和对子女适宜的地点来行使。
    4、探视权是探望权人的一项单纯的权利。探望权为单向性,只有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一方享有,而与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一方的父或母则是探望权的义务主体,应该协助探望权人实现探望的权力。
    三、离婚协议可不可以拒绝探视权
    离婚协议不可以拒绝探视权。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有权探望子女,另一方有义务协助。行使探望权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约定;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亲或者母亲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中止探望的原因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权。可见,享有探视权的一方可以按照约定享有或不享有探视权,应当配合探视的一方拒绝履行义务,不配合对方行使探视权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探视权的执行法院一般只会采取措施消除障碍,而不会对孩子的个人采取强制措施。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八条
    对于拒不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或者组织,可以由人民法院依法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但是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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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 20:51: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