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办理的条件 |
释义 |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办理的条件是: 1、有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2、符合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 3、有适合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4、有与其开展的业务相适应的经费、设施、设备和专业卫生技术人员; 5、有相应的规章制度; 6、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法律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自受理执业登记申请之日起45日内,根据本条例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予以登记,发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审核不合格的,将审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不得申请设置医疗机构的情形有哪些 1、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单位; 2、正在服刑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 3、医疗机构在职、因病退职或者停薪留职的医务人员; 4、发生二级以上医疗事故未满五年的医务人员; 5、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已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医务人员; 6、被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7、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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