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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遗失物品管理办法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释义
    本文介绍了广州市拾遗物品管理办法的基本原则和具体规定。该办法旨在加强本市拾遗物品的管理,维护财物失主的权益,表彰拾金不昧的好人好事。拾遗物品分为四类,处理方式包括立即送交相关部门、公开招领、送交市公安局拾遗物品招领处等。对于拾遗财物的处理,还涉及到拾得人的责任、有关部门的责任以及拾遗财物的保存和拍卖等事项。此外,还规定了拾金不昧的奖励措施和冒领、挪用、侵吞、损毁拾遗财物的法律责任。
    法律分析
    遗失物品管理办法的基本原则是,拾得人在拾得遗失物后,在返还前或送交有关部门前,有责任妥善保管遗失物。有关部门收到遗失物在遗失物被领取前,也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损坏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拾遗物品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拾遗物品的管理,维护财物失主的权益,表彰拾金不昧的好人好事,根据《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拾遗物品,是指单位和个人拾获单位或他人遗留的财物。
    第三条我市处理拾遗物品的主管部门是市公安局。市公安局的拾遗物品招领处,负责业务的指导和监督。区公安分局和县公安局及各单位人事保卫部门应负责其辖内拾遗物的收集、登记、保管、招领、上缴等工作。
    第四条凡拾获的遗失物品,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在街上或公共场所拾获的财物,应立即送交当地公安派出所,由派出所公开招领,期限十五天;逾期无人认领的,由派出所送交所属区公安分局或县公安局再招领,期限三十天,逾期仍无人认领的,则由区公安分局或县公安局送交市公安局拾遗物品招领处继续公开招领;
    (二)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学校等单位范围内拾获的财物,应即交该单位的人事保卫部门,在本单位公开招领,期限十五天,逾期无人认领的,则送市公安局拾遗物品招领处继续公开招领;
    (三)在旅馆拾获的财物,应交旅馆保卫部门妥善保管,并设法归还原主或公开招领,招领期限九十天(接待外国人、港澳台胞的宾馆、大厦、酒店可再延长九十天),逾期无人认领的,送交市公安局拾遗物品招领处继续公开招领;
    (四)凡拾获机密文件、资料、图纸、重要证件、军用物品(包括枪枝、弹药)、违禁物品以及其他危险物品的,应即送交当地公安机关处理。
    第五条旅馆业以及其他代客保管财物的单位,发现被保管的财物超过保管期限未能按期领取的,应继续妥为保管,逾期十天后仍未领取的,可作为拾遗物品,送市公安局拾遗物品招领处处理。
    第六条收到拾遗财物的单位,在将现款数额、物品的名称、数量、特征以及拾获的时间、地点等作详细造册、编号登记存放,并发给拾获人收据。
    第七条单位和个人遗失财物后,可按下列规定查询、认领:
    (一)在街上遗失的,向遗失地的公安派出所或区公安分局(县公安局)查询;在单位或公共场所遗失的,向遗失地的单位人事、保卫部门查询;在旅馆遗失的,向该旅馆服务台查询。经向上述单位查询后,仍未能认领遗失物品的,可向市公安局拾遗物品招领处查询;
    (二)如失物已查获,并核对属实的,即可办理认领手续。认领失物时,须凭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足以证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证件。如领回的失物属贵重物品的,还须凭街、镇政府或工作单位的证明(境外人员凭护照或回乡证)方可认领。如属国家机密文件、资料,须凭县以上主管部门证
    明,方可认领;
    (三)委托他人代领失物的,应凭失主的委托书、失主的证件和代领人的身份证认领;
    (四)失主领回失物时,可以自愿以遗失物品价值百分之十的金额奖励拾金不昧的单位或个人。
    第八条市公安局拾遗物品招领处接到各单位送来的拾遗财物后,应继续公开招领九十天,逾期无人认领的,按市人民政府有关拍卖市场交易管理的规定,进行拍卖并将款项上缴地方财政。
    第九条拾遗物品如属食物或其他容易变质腐烂物品的,应及时拍卖处理,将拍卖款项妥善保存招领。到期无人认领的,应上缴地方财政。
    第十条对拾金不昧或者处理拾遗财物有显著成绩的按下列规定予以奖励:
    (一)对拾金不昧的个人,可按拾获财物价值的百分之十的金额给予奖励;
    (二)对从事处理拾遗物品工作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通报表彰并可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
    第十一条冒领、挪用、侵吞、损毁拾遗财物的,除返还原物或赔偿经济损失外,还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市公安局拾遗物品招领处应加强对拾遗财物的管理,建立健全财务管理等制度,接受审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管理拾遗物品的一切费用应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三条本规定由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一九八二年七月六日颁布《广州市拾遗物品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拓展延伸
    拾遗物品招领处是城市中一个重要的设施,用于招领丢失的物品。在设立拾遗物品招领处时,需要遵循一些基本原则。首先,设立拾遗物品招领处需要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能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其次,拾遗物品招领处需要设立专门的机构来管理,并且需要制定完善的制度来规范运作。此外,拾遗物品招领处还需要与相关部门合作,共同维护社会的治安和稳定。最后,拾遗物品招领处需要接受社会的监督,及时处理群众反映的问题,确保招领处的正常运作。总之,拾遗物品招领处的基本原则是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治安和稳定,加强社会监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 遗嘱继承和遗赠 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
    伪造的遗嘱无效。
    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章 继承 第三十二条 遗嘱方式,符合遗嘱人立遗嘱时或者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遗嘱行为地法律的,遗嘱均为成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 遗嘱继承和遗赠 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 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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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3 12:5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