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涉毒犯罪行为的可辩护性存在,但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辩护理由可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毒品成瘾导致的精神障碍,使犯罪人不能自主控制自己的行为。 2. 犯罪人在被迫或者被胁迫的情况下犯罪,如因毒贩逼迫而犯罪。 3. 犯罪人在毒品影响下犯罪,但行为并不构成犯罪的本质要素。 但需要注意的是,这些辩护理由并不是绝对有效的,需要具体情况分析。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规定:“犯罪人在犯罪时有精神病或者精神障碍,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的行为的,不负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因紧急情况危及自己或者他人生命、财产安全而采取措施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过当的除外。”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犯罪人由于精神疾病等原因,没有犯罪的本质要素的,不负刑事责任。” 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百零一条规定:“被告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作为其辩护理由:(三)被迫犯罪或者被胁迫犯罪;(四)被迫害造成的紧急状态;(五)其它不能负刑事责任的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