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律师分析: 根据国家主席特赦令,对依据2019年1月1日前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正在服刑的九类罪犯实行特赦: 一是参加过中国人民抗日战争、中国人民解放战争的; 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参加过保卫国家主权、安全和领土完整对外作战的; 三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为国家重大工程建设做过较大贡献并获得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五一劳动奖章”等荣誉称号的; 四是曾系现役军人并获得个人一等功以上奖励的; 五是因防卫过当或者避险过当,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剩余刑期在一年以下的; 六是年满七十五周岁、身体严重残疾且生活不能自理的; 七是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剩余刑期在一年以下的; 八是丧偶且有未成年子女或者有身体严重残疾、生活不能自理的子女,确需本人抚养的女性,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剩余刑期在一年以下的; 九是被裁定假释已执行五分之一以上假释考验期的,或者被判处管制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五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第六十六条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都以累犯论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