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江西女职工产假由以下部分组成:1.基础产假98天;2.江西省奖励假60天;3.难产或者剖宫产分娩的,产假增加15天;4.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产假增加15天。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享有每天一小时的哺乳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男职工享受15天的陪产假。 法律依据: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江西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十二条 女职工生育或者妊娠终止,用人单位应当给予下列劳动保护: (一)正常分娩的,休产假九十八天,其中产前可以休假十五天; (二)符合《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的夫妻,除享受前项规定的假期外,增加产假六十天; (三)难产或者实施剖宫产手术分娩的,增加产假十五天; (四)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 (五)怀孕不满三个月流产的,休产假二十五天; (六)怀孕满三个月不满七个月流产的,休产假四十二天; (七)怀孕满七个月以上妊娠终止的,休产假九十八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