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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江西省产假规定文件 -法律知识
释义
    法律分析:
    《江西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女职工生育或者妊娠终止,用人单位应当给予下列劳动保护:
    (一)正常分娩的,休产假九十八天,其中产前可以休假十五天;
    (二)符合《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的夫妻,除享受前项规定的假期外,增加产假六十天;(三)难产或者实施剖宫产手术分娩的,增加产假十五天;
    (四)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
    (五)怀孕不满三个月流产的,休产假二十五天;
    (六)怀孕满三个月不满七个月流产的,休产假四十二天;
    (七)怀孕满七个月以上妊娠终止的,休产假九十八天。
    法律依据: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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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3 18:22: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