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江西省产假规定文件 -法律知识 |
释义 | 法律分析: 《江西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女职工生育或者妊娠终止,用人单位应当给予下列劳动保护: (一)正常分娩的,休产假九十八天,其中产前可以休假十五天; (二)符合《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的夫妻,除享受前项规定的假期外,增加产假六十天;(三)难产或者实施剖宫产手术分娩的,增加产假十五天; (四)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 (五)怀孕不满三个月流产的,休产假二十五天; (六)怀孕满三个月不满七个月流产的,休产假四十二天; (七)怀孕满七个月以上妊娠终止的,休产假九十八天。 法律依据: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