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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拆迁补偿拆迁协议书什么时候签?
释义
    法律分析:通常拆迁协议的签订时间是在颁发拆迁许可证、发布拆迁公告,与拆迁人进行协商后签订的。拆迁协议的签署前,被拆迁人在确定拆迁行为合法、程序正当的基础上。与被拆迁人就房屋拆迁问题进行多次磋商后,方可以签订拆迁协议。通常这个协商的过程还伴随着证据的保全和公证。总而言之,拆迁协议不可轻易签订。
    一、被拆迁人在拆迁中的权利义务有哪些?
    1、在拆迁实施过程中,被拆迁人享有以下权利:
    (1)除受限制的补偿方式外,被拆迁人有选择补偿方式,依法获取拆迁补偿与安置的权利;
    (2)享有与拆迁人平等协商、对话、签订拆迁补倦安,协议的权利;
    (3)享有对拆迁补偿安里政策的知情权和对拆迁补偿安置过程的监督权;
    (4)对房屋丈量、评估有异议时,有重新申请丈量、复核的权利;
    (5)在协商补偿安置过程中,与拆迁人发生纠纷而达不成协议的,有申请裁决的权利;
    (6)对裁决不服时,有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7)认为强制拆迁,将使自己的合法权益遭受无法弥补的损失时。有申请执行部门暂缓强制拆迁的权利;
    (8)对拆迁人拒不履行拆迁协议,侵犯自身合法权益时,有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
    2、拆迁实施过程中,被拆迁人必须履行以下义务:
    (1)在协议书或裁决书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2)及时提供被拆迁房厦的权属、批建手续、租赁合同、营业执照等有关资料;
    (3)有配合公证机关、评伪机构、拆迁单位办理证据保全、丈量、评估的义务;
    (4)对自己主张的事项负有举证的责任。
    二、如何防范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存在的签字风险?
    第一,未与任何拆迁主体签订书面协议,或只是签了空白协议。
    很多被拆迁户来咨询律师时,总是会提出自己没有任何材料。有的被拆迁户甚至领了部分拆迁款,但是没有人跟他们签协议。有的被拆迁户被逼迫签了空白协议,但是具体协议内容一概不清楚。
    这是在签署拆迁安置协议时,常常会遇到的风险之一,该风险一方面因被拆迁户不懂法而起,另一方面因政府的强势或自身违法而生。因此,不签协议或逼迫被拆迁户签署空白协议,在协议履行过程中,尤其是对补偿款数额、安置房套数等问题上,都极容易产生纠纷。
    第二,虽然签了拆迁安置协议,但是签订协议的双方主体并不适格。
    在多起非正规房屋征收项目中,诸多房地产开发商作为协议甲方与被拆迁户签署拆迁协议。这直接与拆迁相应法律法规相违背,也与合同相对方主体是否适格存在冲突。除了开发商作为合同甲方外,还有政府设置的临时拆迁指挥部与被拆迁人签署的拆迁协议。
    目前对于这种情形,法律上并不存在太大的障碍,但是一旦涉及诉讼,对于被告主体的选择,同样需要进行明确。当然,现实项目中,合同乙方,即被拆迁户也存在合同签订主体不适格的情形,比如房屋性质是公房,房屋产权人属于父辈,或者有其他权利人等等。因此,当不具备主体资格的一方签署了拆迁补偿协议,同样存在协议效力与协议履行等法律障碍。
    第三,拆迁双方签订的拆迁补偿协议中,对于房屋的具体面积、门牌号等在协议中约定不清。
    造成潜在的协议约定不明,继而造成协议双方,尤其是协议甲方在履行协议时相互扯皮。对于此种情形,《民法典》也做了明文规定,即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因此,即便合同约定不明,依据上述法律规定,拆迁协议签订双方完全可以协议补充,无法协议补充时,应当依照合同相应条款或交易习惯进行确定。
    以上知识就是爱土拆迁律师团对亲属代签补偿协议是否有效的问题进行的解答。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征收补偿协议应该由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签订,面是以被征收人的亲属签订的,一般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但是经过被征收人委托的情况除外。
    三、房屋拆迁的基本流程
    1、颁发拆迁许可证
    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表明取得了房屋拆迁的资格,是实施房屋拆迁的前提和基础。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称为拆迁人,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是被拆迁人。
    (1)申请房屋拆迁许可证
    单位和个人(有例外)需要拆迁房屋的,必须持国家规定的批准的文件、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向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房屋拆迁许可申请。
    (2)审批和核发拆迁许可证
    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拆迁人应当按照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实施房屋拆迁
    (3)拆迁许可证的续期
    拆迁人需要延长拆迁期限的,拆迁人应当在拆迁期限届满15日前,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延期申请。经过审查符合条件的,可延长拆迁许可证的拆迁期限,最大延长期限为半年。延期后,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进行延期公告。
    2、发布拆迁公告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时,应当将房屋拆迁许可证中载明的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事项,以房屋拆迁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和拆迁人应当及时向被拆迁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3、拆迁补偿协商
    拆迁公告发布后,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进入拆迁补偿协商阶段。分为两种情况:
    (1)一种情况是,通过协商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在拆迁公告规定的拆迁期限内,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就拆迁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和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等事项,经过平等、自愿、合法的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双方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2)另一种情况是,经过平等、自愿、合法的协商未达成拆迁安置补偿协议。
    4、进行裁决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不能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时,拆迁人、被拆迁人双方任何一方均可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拆迁补偿安置裁决,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
    5、拆迁实施阶段。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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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3 7:56: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