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承办协助调查机关一般应在接到协助调查函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协助调查工作。紧急情况需要加急办理的,提出协助调查机关可通过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预先沟通情况,先行协查,后履行相应程序;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应由承办协助调查机关与提出协助调查机关商定。 承办协助调查机关接到超出本机关职能的协助调查函,应于3日内将函件退回。 法律依据:《案件协助调查管理规定》 第八条 在协助调查工作中发现有违反药品监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承办协助调查机关除函告提出协助调查机关外,还应按规定对本辖区所发生的违法行为依法查处。 第九条 提出协助调查机关未接到承办协助调查机关所确认的材料,可直接向承办协助调查机关查询,也可以向承办协助调查机关的上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查询。 第十条 提出协助调查和承办协助调查的设区市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均应同时向其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有关协助调查的内容和调查结果。 在案件调查中,对已查明的假劣药品、医疗器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有责任向有关省、市、区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通报有关情况。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定期将本辖区跨省提出协助调查、承办协助调查情况汇总后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