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是的,一般情况下除斥期间等同于不变期间,除斥期间,又称“预定期间”、“预备期间”,是指法律规定的某种民事权利有效存续的期间。除斥期间也是某种法律事实,权利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不行使其权利,其权利即被除斥。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24条规定:受遗赠人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未作出接受遗赠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权。 一、除斥期间怎么处理 除斥期间为法定的权利存续期间,因该期间经过而发生权利消灭的法律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撤销权、解除权等权利的存续期间,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产生之日起计算,不适用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存续期间届满,撤销权、解除权等权利消灭。 二、工伤认定时效除斥期间的区别 (一)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关于对〈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六十四条关于工伤认定申请时限问题的请示》的复函中规定:申请时限应扣除因不可抗力耽误的时间。故《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1年申请时限并非除斥期间。当有不可抗力存在时,可适当延长。该复函于2005年2月1日作出,可以适用于本案。 (二)《工伤保险条例》之所以规定申请工伤认定的法定期限,是出于促进预防、康复优先和及时保障的立法初衷,如果不允许申请工伤认定,显然与此相悖。 (三)用人单位的申请期限可以延长,而劳动者的申请期限却不可以延长,不尽合理。从保护工伤职工利益的立法原则和关怀弱势群体的立法精神看,《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一年申请时限可以适用中止、中断,待原因消失后再重新计算。 (四)除斥期间是民法学中关于时间的概念,是否当然适用于行政法领域尚无定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