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我国的土地制度实行双轨制,即土地归国有和集体所有。根据法律的规定 房地产开发 企业的开发用地必须是而且只能是国有土地,开发用地获得的途径主要有两个:第一是通过协议出让和招标、拍卖和挂牌的形式出让取得;第二是从已取得 国有土地使用权 的开发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处转让取得。 国有土地 使用权转让 是指土地使用者将 土地使用权 或者随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通过出售、交换和赠与等方式转移给他人的行为,包括 国有出让土地 使用权转让和 国有划拨土地 使用权转让两种情况,其中通过国有出让 土地使用权转让 的方式取得开发用地由于更能体现市场经济资源配置灵活灵敏的特点,在房地产开发中逐渐成为房地产商“拿地”的普遍方法。 对于满足转让条件的土地,拥有土地的所有者和处分者可以自行决定是否出售房屋,房屋在出售之后,土地使用权也应该随着变化,否者房屋的转让不会发生效力,需要注意的是,在转让之后,双方当事人都应该按照一定的规定,缴纳相关费用。 法律客观: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九条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再转移的行为,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登记文件中所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土地使用者通过转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其使用年限为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原土地使用者已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