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物权法》第七十三条的这一规定明确了小区内的物业服务用房是属于全体业主的,不可由其他单位或个人私自处置。 法律依据: 《物业管理条例》 第六条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 (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五)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