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这劳动合同双方约定事项的工作内容: 1、根据甲方的需要和乙方的能力,乙方的工作职责及工作内容以乙方任职岗位的职位说明书为准。 2、乙方应根据所任职岗位的工作职责和工作内容要求完成工作任务。甲方可根据乙方所任职岗位的工作职责和工作内容对乙方的工作绩效进行考核,并可以根据考核结果按照本合同、甲方的规章制度或国家的规定对乙方进行奖励、处罚、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同意甲方可以单方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或工作内容。 1)乙方的工作绩效考核结果连续两个月为不合格,或者一年度内累计四个月为不合格的; 2)乙方工作失职或者严重不负责任,造成经济损失在二千人民币以上,或者对甲方的商业信誉、名誉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导致甲方被政府机关行政处罚的; 3)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的。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条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十七条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