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驾驶机动车超长超宽超高扣1分。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一次记1分:
 1、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驾驶校车、中型客车或者危险货物运输车,超过规定时速10%以上未达到20%的;
 2、驾驶机动车不按照规定会车,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不按照规定倒车、掉头的;
 3、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使用灯光的;
 4、驾驶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标线的;
 5、驾驶机动车的长度、宽度、高度超过规定的;
 6、驾驶载货汽车载重超过最大允许总质量且未达到30%的;
 7、驾驶未按规定进行定期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车、旅游客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的;
 8、驾驶货车擅自改变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上道路行驶的;
 9、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时,机动车驾驶人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带的;
 10、驾驶摩托车不戴安全帽的。
 车辆超高超宽超长标准如下:
 1、重型、中型载货汽车,半挂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4米,载运集装箱的车辆不得超过4.2米;
 2、其他载货的机动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2.5米。
 综合上述,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严禁超载,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不得遗洒、飘散载运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
 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额定乘员百分之二十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有前两款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至违法状态消除。
 运输单位的车辆有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情形,经处罚不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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