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已被治愈的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应聘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拒绝录用吗? |
释义 | 用人单位不得以应聘劳动者曾经患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为由拒绝录用。《就业促进法》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但是,经医学鉴定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在治愈前或者排除传染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第违反就业促进法规定,实施就业歧视的,劳动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风险提示:用人单位招用人员、职业中介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应当向劳动者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和公平的就业条件,不得实施就业歧视。国家保障残疾人的劳动权利。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残疾人就业统筹规划,为残疾人创造就业条件。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歧视残疾人。 法律依据 《就业促进法》第三十条 《就业促进法》第六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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