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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兰州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计算方法
释义
    本文介绍了兰州公积金贷款的最高额度、申请条件和利率计算方法。最高额度为50万元,单身职工贷款最高限额为40万元。贷款期限最长为30年,最高贷款额度不超过总房价的70%。此外,兰州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有两个档位的变化,即5年期以上和5年期以下分别下调0.20个百分点和0.25个百分点。计算方式为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单位资助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
    法律分析
    兰州公积金贷款的最高额度为50万元。
    兰州市个人缴存者需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满两年(含两年)以上,才能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公积金贷款上限为50万元,其中具体规定单身职工贷款最高限额40万元。并且贷款期限最长为30年,最高贷款额度不超过总房价的70%。
    二、兰州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
    兰州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有两个档位的变化,即5年期以上和5年期以下分别下调0.20个百分点和0.25个百分点。即贷款年限在5—30年(含30年)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从4.90%下调至4.7%;年限在1-5年(含5年)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率从4.45%下调至4.20%。
    公积金计算器:三、计算方法
    1、计算方式
    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单位资助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
    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单位资助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住房公积金个人、单位月缴存额均采取四舍五入到元的方式计算处理。
    2、缴存基数
    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职工上年度工资总额÷12。
    工资总额计算口径以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统制字[1990]1号文)为依据,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新参加工作或新调入职工当年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首月工资总额。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原则上每年年初调整一次。
    3、缴存比例
    各缴存单位职工个人和单位的具体缴存比例分别由单位在7-12%的范围内确定,超过10%的需报兰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审批。
    拓展延伸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的规定,申请兰州住房公积金贷款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申请贷款时年满18周岁且未满35周岁的自然人;
    2. 具有固定工作单位、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2个月的自然人;
    3. 申请贷款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申请贷款时年满18周岁且未满35周岁的自然人;
    4.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申请贷款时年满18周岁且未满35周岁的自然人;
    5.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申请贷款时年满18周岁且未满35周岁的自然人;
    6.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申请贷款时年满18周岁且未满35周岁的自然人;
    7.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申请贷款时年满18周岁且未满35周岁的自然人;
    8.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申请贷款时年满18周岁且未满35周岁的自然人;
    9.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申请贷款时年满18周岁且未满35周岁的自然人;
    10.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申请贷款时年满18周岁且未满35周岁的自然人。
    以上条件缺一不可,如果不符合以上条件,则无法申请兰州住房公积金贷款。此外,申请人需要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如身份证、工资证明、公积金缴存证明等,以证明其符合贷款条件。
    结语
    兰州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为50万元,需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满两年以上才能申请,贷款期限最长为30年,最高贷款额度不超过总房价的70%。此外,兰州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有两个档位的变化,即5年期以上和5年期以下分别下调0.20个百分点和0.25个百分点。计算方式为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单位资助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资助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住房公积金个人、单位月缴存额均采取四舍五入到元的方式计算处理。
    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19修订):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实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19修订):第四章 提取和使用 第二十七条 申请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当提供担保。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19修订):第四章 提取和使用 第二十六条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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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3 22:48: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