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物流损坏货物赔偿标准是什么? |
释义 | 物流损坏货物赔偿标准及查询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规定,邮政企业应按保价额或实际损失赔偿,最高赔偿额不超过资费的三倍;不可抗力、物品自然损耗和寄件人、收件人过错等情况不予赔偿;用户需在规定期限内查询并提出赔偿要求。物流公司标准不同,可咨询物流公司或申诉管理部门。 法律分析 一、物流损坏货物赔偿标准是什么? 物流损坏货物赔偿标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四十七条邮政企业对给据邮件的损失依照下列规定赔偿: (一)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或者全部损毁的,按照保价额赔偿;部分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保价额与邮件全部价值的比例对邮件的实际损失予以赔偿。 (二)未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赔偿额不超过所收取资费的三倍;挂号信件丢失、损毁的,按照所收取资费的三倍予以赔偿。 邮政企业应当在营业场所的告示中和提供给用户的给据邮件单据上,以足以引起用户注意的方式载明前款规定。 邮政企业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给据邮件损失,或者未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无权援用本条第一款的规定限制赔偿责任。 二、不予赔偿的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 第四十八条因下列原因之一造成的给据邮件损失,邮政企业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不可抗力,但因不可抗力造成的保价的给据邮件的损失除外; (二)所寄物品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 (三)寄件人、收件人的过错。 第四十九条用户交寄给据邮件后,对国内邮件可以自交寄之日起一年内持收据向邮政企业查询,对国际邮件可以自交寄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持收据向邮政企业查询。 查询国际邮件或者查询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规定的边远地区的邮件的,邮政企业应当自用户查询之日起六十日内将查询结果告知用户;查询其他邮件的,邮政企业应当自用户查询之日起三十日内将查询结果告知用户。查复期满未查到邮件的,邮政企业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予以赔偿。 用户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查询期限内未向邮政企业查询又未提出赔偿要求的,邮政企业不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条邮政汇款的汇款人自汇款之日起一年内,可以持收据向邮政企业查询。邮政企业应当自用户查询之日起二十日内将查询结果告知汇款人。查复期满未查到汇款的,邮政企业应当向汇款人退还汇款和汇款费用。 物流损坏货物的情况是比较普遍的,具体的赔偿情况是基于实际的涉案事实后果来进行认定的,特别是不同的物流公司所认定的标准是不同的,如果对相关情况的处理不清楚的,可以向物流公司咨询,也可以向管理部门申诉。 结语 根据以上情况,对于物流损坏货物的赔偿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的规定,邮政企业将根据保价金额或实际损失进行赔偿。对于未保价的邮件,赔偿金额不超过所收取资费的三倍。然而,如果邮政企业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损失,或未履行规定义务,将无权限制赔偿责任。此外,根据法律,邮政企业不承担由不可抗力、物品自然性质或合理损耗、寄件人或收件人过错所导致的损失的赔偿责任。如果对赔偿情况有疑问,建议咨询物流公司或向管理部门申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四章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第八节 多式联运合同的特别规定 第一百零六条 【责任推定】货物的灭失或者损坏发生的运输区段不能确定的,多式联运经营人应当依照本章关于承运人赔偿责任和责任限额的规定负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五章 海上旅客运输合同 第一百零九条 【责任适用】本章关于承运人责任的规定,适用于实际承运人。本章关于承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责任的规定,适用于实际承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四章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第八节 多式联运合同的特别规定 第一百零五条 【区段损坏的赔偿】货物的灭失或者损坏发生于多式联运的某一运输区段的,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赔偿责任和责任限额,适用调整该区段运输方式的有关法律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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