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在 烟台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可申请提取 住房公积金 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偿还购建自住住房 贷款 本息的; (三)职工本人及配偶在本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 (四)支付普通自住住房 物业费 的; (五)缴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 (六)离休、退休的; (七)出境定居的; (八)职工死亡、被宣告死亡的; (九)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 (十)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十一)本人、配偶或子女患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十二)农村进城务工人员与单位终止 劳动关系 的; (十三)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 户口 迁往外地的(含外地户口职工离开烟台的); (十四)异地求学的; (十五)失业2年以上的。 全额付款购买 商品房 提取资料(以下其中一种即可): 1、《房屋所有权证》和全额销售不动产发票; 2、经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 商品房买卖 合同》和全额销售不动产发票; 3、在本市购房的,可提供登记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登记备案回执(或房屋 预告登记 证明)、全款《烟台市房地产企业预收款 收据 》。 提取时限:限取一次,自《房屋所有权证》、全额销售不动产发票或《烟台市房地产企业预收款收据》载明日期三年之内办理。 全额付款购买二手房: 提取资料:《房屋所有权证》和全额销售不动产发票。 提取时限:限取一次,自《房屋所有权证》载明日期三年内办理。 职工购买自住住房且未办理 住房公积金贷款 的,提取父母子女住房公积金 提取材料:除参照全款购房提取 公积金 准备相关 购房证明 材料外,需同时提供: 结婚证 或家庭成员关系证明(包括同一 户籍 的户口簿、 公证 或公安部门出具的家庭成员关系证明等);异地购房的另需提供购房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购房人本套住房无住房公积金贷款证明原件。 提取时限:限取一次,自《房屋所有权证》、全额销售不动产发票或《烟台市房地产企业预收款收据》载明日期三年之内办理。 购 买房 改房: 提取资料:《房屋所有权证》和烟台市房改售房价格审查书(或 山东 省公有住房出售收入专用票据)。 提取时限:限取一次,自《房屋所有权证》载明日期三年之内办理。 购买 拆迁 安置房 : 提取资料(以下其中一种即可): 1、《房屋所有权证》和补缴差价款发票或者《房屋所有权证》和《山东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收据》(或补缴差价款普通收据及 契税 完税证明 ); 2、拆迁房屋补偿安置协议和补缴差价款发票或者拆迁房屋补偿安置协议和《山东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收据》(或补缴差价款普通收据及契税完税证明)。 提取时限:限取一次,自《房屋所有权证》、补缴差价款发票、《山东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收据》或契税完税证明载明日期三年内办理。 购买单位 自建房 : 提取资料:单位提供政府部门对建设项目的批复文件、《 建设工程 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及购房人花名册进行备案;职工提供 购房合同 (或协议)、购房款票据。 提取时限:限取一次,自购房款票据载明日期三年内办理。 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购买住房: 提取资料:1、购买新建住房的,提供户口簿、《房屋所有权证》(或 房屋买卖合同 )和购房款票据及村镇建设项目批文(许可证)的复印件; 2、购买二手住房的,提供户口簿、《房屋所有权证》、购房款票据和契税完税证明及过户前的《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 提取时限:限取一次,自《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屋买卖合同载明日期三年内办理。 个人建造、翻建自住住房: 提取资料:城镇需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国有(集体) 土地使用证 、房屋所有权证(翻建提供)、购买建材/施工费用票据;农村需提供 宅基地 使用批复(或宅基地使用证、集体土地使用证)、户口簿、村委会出具的建造或翻建住房证明及购买建材/施工费用票据。 提取时限:限取一次,自费用单据开具之日起一年内办理。 注:翻建指房屋需全部拆除、另行设计、重新建造。 大修自住住房: 提取资料:《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的危房鉴定意见书(农村危房鉴定表)、大修费用票据。 提取时限:限取一次,自危房鉴定意见书出具之日起一年内办理。 注:大修指房屋需牵动或拆换部分主体构件,但不需全部拆除,适用于严重损坏房屋。 注:以上情况同一套住房所有提取人提取总额不超过实际支付的费用。 支付普通自住住房物业费: 提取资料:《房屋所有权证》或经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物业费收款票据、《支付物业费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表》。 提取时限:可每年提取一次。 提取额度:实际支付的物业费,最高不超过每年2600元。 缴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提取资料:《房屋所有权证》或经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收据》。 提取时限:限取一次,自《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收据》载明日期三年内办理。 提取额度:提取总额不超过实际缴纳的维修资金。 偿还商业性住房贷款(含住房公积金和商业性住房组合贷款、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 首次申请提取: ①填写《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贷款申请表》② 借款合同 和借款借据③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二手住房提供全额销售不动产发票原件)④首次提取在贷款发放一年后办理的,需另外提供加盖银行印章的还款卡(本)交易明细原件。 再次申请提取: ①填写《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贷款申请表》②借款人在本次提取时间段内的加盖银行印章的还款卡(本)交易明细原件③上次提取的《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贷款申请表》的第三联(提取人留存联)。 注:再次申请提取时无法提供第③条材料的,需重新提供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二手住房提供全额销售不动产发票原件)和借款合同。 提取时限:首次提取在贷款发放后办理,在偿还贷款期内可每年提取一次,全部还清贷款的在还清贷款1年内提取一次。 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 提取资料:填写《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贷款申请表》。 提取时限:首次提取在贷款发放后办理,在偿还贷款期内可每年提取一次,全部还清贷款的在还清贷款1年内提取一次。 注:贷款购房提取额度:首次提取不超过购房首付款金额(二手房不超过购房款发票额扣减贷款额),再次提取不超过本次提取时间与上次提取时间段内偿还贷款本息总额;前后两次提取需间隔12个月。 无房户承租本市公共租赁住房: 提取材料:①《烟台市租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表》②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单位出具的 房屋租赁 合同③租金缴纳证明。 提取时限:每年提取一次。 提取额度:按照实际房租支出全额提取,已享受本市保障性住房租赁补贴的,提取金额应扣除发放的保障性住房租赁补贴部分。 无房户承租本市公管房或单位职工宿舍 提取材料:①《烟台市租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表》②公管房或职工宿舍管理单位出具的房屋租赁合同③租金缴纳证明。 提取时限:每年提取一次。 提取额度:按照实际房租支出全额提取。已享受本市保障性住房租赁补贴的,提取金额应扣除发放的保障性住房租赁补贴部分。 无房户承租本市商品住房: 提取材料:①《烟台市租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表》②职工和配偶 无房证明 原件:户籍为本市的,由户籍所在地和住房公积金缴存地的房屋产权登记部门出具;户籍为外市的,由在本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地的房屋产权登记部门出具③职工及配偶户口簿。职工及配偶非同一户籍的另需提供 结婚 证,离异职工需提供 离婚证 或 离婚 判决书。 提取时限:每年提取一次。 提取额度:不超过当年实际支付的房租,且不得超过年度提取限额——已婚职工夫妻双方12000元,单身职工6000元。已享受本市保障性住房租赁补贴的,提取金额应扣除发放的保障性住房租赁补贴部分。 离休、退休: 提取资料(以下其中一种即可): 1、 退休证 (离休证); 2、养老基金核定表、职工 身份证 ; 3、达到法定 退休年龄 无法办理退休的,需单位出具情况说明和职工身份证。 出境定居 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出国定居 护照 。 死亡、被宣告死亡: 户口所在地 派出所出具的户籍注销证明或 死亡证明 或火化证明。 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 提取材料:民政部门发放的最低生活保障证明。 提取时限:自被纳入最低生活保障期间每年可提取1次。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证明或劳动能力鉴定部门出具的 伤残鉴定 证明( 伤残等级 为四级及以上伤残)。 职工本人、配偶或子女患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 提供资料:医保部门盖章的《烟台市城镇 医疗保险 专用病历手册》、《烟台市 基本医疗保险 统筹费用结算单》(未纳入医保统筹的提供二级以上医院盖章的确诊证明或出院小结、住院费用发票)、家庭成员关系证明。 提取时限:在取得住院结算凭证一年内办理提取,治疗期间可每年提取1次。 提取额度:提取额不超过个人负担部分的医疗费用。 农村进城务工人员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提供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户籍所在地村委会出具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证明原件、户口簿。 户口迁往外地或外地户口离开烟台: 户口迁往外地:提供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户口迁移证 明或者户口簿。 外地户口离开烟台:提供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户口簿、外地 社保 缴纳证明。 注:如果外地工作单位缴纳公积金的,只能办理转移。 异地求学(全日制): 1、国内大学就读: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入学通知书。 2、 出国留学 :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入学通知书、护照。 失业两年以上: 职工经年审的《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失业证》及身份证。 注:1、以上提取材料未作特殊说明的,均需提供原件及复印件。 2、职工符合多项提取住房公积金情形的,每次只能以一种情形提出申请。职工多次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前后两次提取时间应间隔12个月以上。 3、凡配偶一方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需另外提供结婚证或同一户籍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4、根据提取审核工作需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权要求职工追加辅助证明材料。 法律客观: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