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如果合同的诉讼标的是一样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并且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的,两个合同可以一并审理;但是如果合同的诉讼标的不一样或者人民法院认为不能合并审理的,这两个合同不能合并审理。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 共同诉讼的一方当事人对诉讼标的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经其他共同诉讼人承认,对其他共同诉讼人发生效力;对诉讼标的没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对其他共同诉讼人不发生效力。 一、民事诉讼合并审理的法律法规 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基于同一事实发生的纠纷,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 二、普通共同诉讼的特征 我国相关法律对普通共同诉讼的特征作出了明确的规定,通常情况下,特征一般为: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的;各共同诉讼人和对方一定有两个以上的诉讼请求;因为是可分之诉,所以普通共同诉讼,既可单独起诉,也可共同起诉。如果法院认为共同起诉可合并审理,当事人也同意的,就会形成普通共同诉讼。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 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 共同诉讼的一方当事人对诉讼标的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经其他共同诉讼人承认,对其他共同诉讼人发生效力;对诉讼标的没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对其他共同诉讼人不发生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