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房屋租赁合同的买卖自行终止 |
释义 | 1、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租 2、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让、转借他人或擅自调换使用的 3、将承租的房屋擅自拆改结构或改变用途的 4、拖欠租金累积6个月以上的 5、利用承租房屋进行违法活动的 6、公有住房无正当理由闲置6个月以上 7、故意破坏承租房屋的 8、法律、法规规定其它可以收回的。 出现以上八种情形租赁合同都可以中止。 一、出租人有权终止合同的情形是什么 出租人有权终止合同的8种情形是: (1)承租人擅自转租; (2)承租人擅自转让、转借他人; (3)承租人擅自拆改结构、用途的; (4)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租金; (5)公有出租屋无正当理由闲置半年以上; (6)承租人利用承租房屋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 (7)承租人故意损坏租赁物;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终止情形。 二、租赁合同能被解除的情况有哪些 《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房屋出租人单方解除房屋租赁合同的八种事由:1、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租的;2、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让、转借他人或擅自调换使用的;3、将承租的房屋擅自拆改结构或改变用途的;4、拖欠租金累计六个月以上的;5、公用住宅用房无正当理由闲置六个月以上的;6、租用承租房屋进行违法活动的;7、故意损坏承租房屋的;8、法律、法规规定其他可以收回的。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零七条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无法确第七百零七条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无法确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第七百一十条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百一十五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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