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1、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租。 2、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让、转借他人或擅自调换使用的。 3、将承租的房屋擅自拆改结构或改变用途的。 4、拖欠租金累积6个月以上的。 5、利用承租房屋进行违法活动的。 6、公有住房无正当理由闲置6个月以上。 7、故意破坏承租房屋的。 8、法律、法规规定其它可以收回的。出现以上八种情形租赁合同都可以中止。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七百零七条,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无法确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民法典》第七百一十条,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五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