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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产品质量认证是否具有强制性?
释义
    《产品质量法》第14条第2款规定:“国家参照国际先进的产品标准和技术要求,推行产品质量认证制度。企业根据自愿原则可以向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认可的或者国务院质量监督部门授权的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申请产品质量认证。经认证合格的,由认证机构颁发产品质量认证证书,准许企业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使用产品质量认证标志。”按照这一规定,申请产品质量认证实行自愿原则。产品质量认证制度是国家为保证和提高产品质量而采取的一种激励和引导措施,而非强制性行政手段,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应强迫企业申请产品质量认证。企业通过质量体系的认证,对符合认证标准的产品获得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既方便消费者识别,也有助于提高企业和产品的市场信誉,增强产品的市场竞争力。
    法律依据
    《产品质量法》第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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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4 0:59: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