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复工生产必须严格履行审批程序,拟复工复产企业(项目)向xx区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应急指挥部提出申请,并附上相关资料;xx疫情应急指挥部接到申请后1个工作日内,根据企业性质,分别组织企业所在网格责任片区小组、对应企业现场查验组以及疫情应急指挥部相关人员进行现场核查及审阅相关资料,分别出具审查意见。 复工具体要求: 1、报备程序及材料申请提前复工的企业,领至少提前2日向企业所在地县级指挥部备案,提供以下材料:(一)提前复工备案表;(二)疫情防控承诺书。 2、县级指挥部收到备案材料以后,对材料齐备的,应进行现场核查,核查符合条件的,尽快出具备案意见。对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补正;对现场核查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备案。 3、《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规定,企业开工需提供必要的防疫保护和劳动保护措施,妥善安排工作时间。对不愿复工的职工,企业工会要及时宣讲疫情防控政策要求和企业复工的重要性,主动劝导职工及时返岗。经劝导无效或以其他非正当理由拒绝返岗的,企业可依法处理。 法律依据:省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关于实施企业提前复工报备制度的通知》(粤防疫指办明电〔2020〕11号)规定报备程序及材料申请提前复工的企业,领至少提前2日向企业所在地县级指挥部备案,提供以下材料:(一)提前复工备案表(二)疫情防控承诺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