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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不动产要如何登记
释义
    由于不动产登记种类繁多、性质各异,涉及的权利人、利害关系人也不尽相同,因此每种情况下所需的要件也完全不同。为了避免因为材料没带齐来回折腾,建议您在去不动产登记事务核心之前,先登录市国土房管局政务网站查询一下。市民还可以拨打所属辖区不动产事务核心的电话进行咨询。此外,在各登记机构办件大厅的电子大屏幕、宣传栏内也将公示所需要件、登记时限及登记人员具体情况等信息,有登记需要的市民请及时关注。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当事人的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属证书(已有土地使用证)或土地权属来源证明;
    (4)《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5)《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6)《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7)《竣工验收备案证书》;
    (8)经审查的不动产权籍调查结果(不动产权籍调查表、界址点坐标成果表、不动产测量报告、宗地图、查丈表、墙界表、房产分层分户平面图等);
    (9)相关税费缴纳凭证;
    (10)其他必要材料。
    办理流程不变: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后,市民拿到手的权属证书统一变为不动产权证,但是申请登记的办理流程并没有太大变化。依然是权利人提出申请→到指定经办机构提交材料→有关部门进行实地查看和内部审核→审核通过后办理登记并核发不动产登记证书。
    1、申请人到不动产所在地的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权籍调查
    2、申请人到不动产所在地的不动产登记窗口递交申请材料
    3、属地不动产登记机构受理、初审后报市不动产登记核心审核
    4、市不动产登记核心核准并将登记事项记载于登记簿
    5、申请人到不动产所在地的不动产登记窗口领取《不动产权证书》。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六条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一)登记申请书;(二)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三)相关的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登记原因证明文件、不动产权属证书;(四)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五)与他人利害关系的说明材料;(六)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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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 21:05: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