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电力集体企业改制集体工处理如下: 1、对于全民职工,要逐步安排返回主业工作; 2、对于劳动合同员工,妥善转换为集体员工和劳务派遣员工; 3、对于劳务派遣用工,要依法合理使用,尽可能地减少协议用工和借调用工形式,并做好妥善处理。 企业实行公司制改建后,应当及时依法办理国有产权登记。 法律依据:《企业公司制改建有关国有资本管理与财务处理的暂行规定》 第十九条 在公司制改建过程中,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的经济补偿金,以及为移交社会保障机构管理的职工一次性缴付的社会保险费,可从改建企业净资产中扣除或者以改建企业剥离资产的出售收入优先支付。 企业支付的经济补偿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规定标准的,按照规定执行;没有规定标准的,按照原劳动部印发的《违反和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规定的标准执行。企业支付的社会保险费,按照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缴费比例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