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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吸收犯牵连犯的区别
释义
    吸收犯和牵连犯的区别:
    1.牵连犯的数行为触犯的是不同的罪名,吸收犯的数行为触犯的是相同的罪名。
    2.牵连犯的数行为之间是牵连关系,是罪的吸收,所吸收之罪仍独立存在。吸收犯数行为间是吸收关系,所吸收之罪不再存在。
    3.牵连犯的数行为表现为手段行为、目的行为和结果行为,吸收犯的数行为表现为预备行为、未遂行为、实行行为、中止行为、组织行为、教唆行为、帮助行为等。
    4.牵连犯数行为的故意不是同一的,吸收犯数行为的故意是同一的。
    一、集资诈骗罪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有何区别
    现如今有众多的非法组织,以投资的名义圈钱,实为集资诈骗,这种行为虽然违法,却因为利益诱人而始终没有消亡。除了广为人知的集资,还有一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那么,集资诈骗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区别是什么呢?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所谓非法集资,是指公司、企业、个人或其他组织未经批准。违反法律、法规,通过不正当的渠道,向社会公众或者集体募集资金的行为,是构成本罪的行为实质所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信贷管理法律、法规,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一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包括不具备吸收公众存款业务主体资格的个人或单位非法经营吸收公众存款业务和具备吸收公众存款业务主体资格的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吸收公众存款业务活动中,违反金融法律、法规,采用不正当手段如擅自提高利率等,办理吸收公众存款业务;二是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即以投资、集资、联营、资金互助等名义间接非法经营吸收公众存款业务。该行为的本质在于吸收公众存款之后再将所吸收款项进行放贷,赚取其中的利息差。与集资诈骗罪的区别在于是否有非法占有目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集资诈骗罪是行为人以集资为形式,最终目的是为了骗取当事人的钱财,有非法占有目的。
    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立案要求是什么
    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犯罪行为人虽然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但是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或者以其他方式变相吸收公众存款,达到扰乱金融秩序程度,则成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立案标准如下:1、个人犯罪的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而单位犯罪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2、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三十户以上的,而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一百五十户以上的;3、个人犯罪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而单位犯罪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五十万元以上的。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九条,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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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6 0:44: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