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交通事故应该多久出责任书 |
释义 | 一、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三十八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检验、鉴定机构约定检验、鉴定完成的期限,约定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十日。超过二十日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检验、鉴定报告之日起二日内,将检验、鉴定报告复印件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对检验、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送达之日起三日内申请重新检验、鉴定,经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后,进行重新检验、鉴定。重新检验、鉴定应当另行委托检验、鉴定机构或者由原检验、鉴定机构另行指派鉴定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重新检验、鉴定报告之日起二日内,将重新检验、鉴定报告复印件送达当事人。重新检验、鉴定以一次为限。三、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七条、第1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获交通肇事车辆和驾驶人后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一、合肥市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程序怎么走 1、现场调查 事故发生后,交警来到现场,会现场进行勘验检查,询问当事人和相关证人,并制作现场勘查笔录。 2、检验鉴定 现场调查后,还不能确定当事人之间的责任,还需要通过检验、鉴定进一步确定或者验证。需检验、鉴定的,交通管理部门自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3日内委托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检验、鉴定应当在20日内完成,超过20日的,应当报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60日。当事人对检验、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检验、鉴定结论复印件后3日内听出重新检验鉴定的申请。经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批准后,应当由另外的技术人员、鉴定机构进行重新检验、鉴定。 3、制作事故认定书 自现场调查之日起,10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对认定不服的,申请复核。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三十八条因调查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组织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证人对肇事嫌疑人、嫌疑车辆等进行辨认。 辨认应当在交通警察的主持下进行。主持辨认的交通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多名辨认人对同一辨认对象进行辨认时,应当由辨认人个别进行。 辨认时,应当将辨认对象混杂在特征相类似的其他对象中,不得给辨认人任何暗示。辨认肇事嫌疑人时,被辨认的人数不得少于七人;对肇事嫌疑人照片进行辨认的,不得少于十人的照片。辨认嫌疑车辆时,同类车辆不得少于五辆;对肇事嫌疑车辆照片进行辨认时,不得少于十辆的照片。 对尸体等特定辨认对象进行辨认,或者辨认人能够准确描述肇事嫌疑人、嫌疑车辆独有特征的,不受数量的限制。 对肇事嫌疑人的辨认,辨认人不愿意公开进行时,可以在不暴露辨认人的情况下进行,并应当为其保守秘密。 对辨认经过和结果,应当制作辨认笔录,由交通警察、辨认人、见证人签名。必要时,应当对辨认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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