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事裁定书适用情形有哪些? |
释义 | 1、不予受理 2、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3、驳回起诉 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原告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的,除不属于本院管辖,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的以外,通知原告撤回起诉。原告不撤回起诉的,裁定驳回起诉。当事人不服该裁定,可以上诉。 4、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 5、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6、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7、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8、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9、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10、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11、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一、裁定的概念是什么 裁定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对诉讼程序问题和部分实体问题所作出的处理决定。 在我国,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1)不予受理; (2)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3)驳回起诉; (4)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 (5)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6)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7)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8)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9)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10)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11)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其中,对上述前三项裁定,当事人可以提出上诉。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定以及依法不准上诉或者超过上诉期没有上诉的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定。 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二、民事诉讼中对哪些情形的起诉法院不予受理 (1)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2)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对合同纠纷自愿达成书面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3)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 (4)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5)对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按照申诉处理,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 (6)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 (7)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6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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