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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民事裁定书的法律效力的规定是什么?
释义
    1、当事人不得再以同一理由、就同一事实重新申请仲裁。我国经济合同仲裁条例规定:我国实行一次裁决制度,即生效后的裁决是解决当事人之间经济纠纷的最后决定,不得再争议。
    2、当事人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裁决生效后,已是期满不诉的案件,当事人不得再争议。如当事人再起诉,法院可不受理。
    3、当事人必须遵照生效裁决的条款和规定的期限自动履行。一方如果逾期不履行,另一方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所做裁决一直有效。
    我国仲裁暂行规则示范文本及两个涉外仲裁规则,都明确地将这一时间规定为裁决书作出之日。
    这里有两种情况,如果仲裁庭当庭宣告裁决内容,宣告裁决的时间即为裁决书的作出时间,仲裁裁决自宣告时生效;如果仲裁庭不是当庭宣告而是后来送达裁决书的,则裁决书制作完成,经仲裁员签名并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的时间即为仲裁裁决的作出时间,自此时起裁决生效。
    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的效力
    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的生效时间分两种,部分裁决一经作出立即生效,其他裁决待当事人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不起诉后生效。《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7条规定:“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
    (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不过,对于这些立即生效的裁决,劳动者一方仍有起诉的权利,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上述条文中所称“十二个月金额”,是指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当中的每一项单独计算均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12个月金额[《解释(三)》第13条]。用人单位对这些事项无权起诉,但是有证据证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7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30日内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1)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2)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5)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6)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当事人对《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7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同一仲裁裁决同时包含终局裁决事项和非终局裁决事项,当事人不服该仲裁裁决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按照非终局裁决处理。仲裁调解书自送达当事人之日起生效。
    生效的仲裁调解书、裁决书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执行。
    二、劳动仲裁裁决
    1、仲裁庭开庭裁决,应当在开庭的五日前,将开庭时间、地点的书面通知送达当事人。开庭审理时,听取申请人的申请和被申请人的答辩,由仲裁庭进行当庭调查、主持辩论,征询双方当事人的最后意见,并再行调解。双方未达成协议或不愿接受调解的,经仲裁庭合议作出裁决,并制作仲裁裁决书送达双方当事人。
    2、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不执行的,对方当事人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应当在收到仲裁申请后的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
    3、处理集体劳动争议,应当自组成仲裁庭之日起十五日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可延长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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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9 2:18: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