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继续履行合同和违约金能否并存 |
释义 | 合同中可以同时约定继续履行和违约金,迟延履行包括给付迟延和受领迟延,债务人应支付违约金并承担赔偿责任,债权人可要求强制执行或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损失。 法律分析 一、关于继续履行合同和违约金能否并存 可以并存。《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二、迟延履行的概述 迟延履行是指合同当事人的履行违反了履行期限的规定。履行迟延在广义上包括包括给付迟延(债务人的迟延)和受领迟延(债权人的迟延),狭义上是指债务人的给付迟延。 (一)给付迟延 给付迟延,是指债务人在履行期限到来时,能够履行而没有按期履行债务。其构成要件为: (1)须有债务存在; (2)履行须为可能; (3)须债务履行期已届满; (4)须因可归责于债务人的事由而未履行; (5)须无法律上的正当理由。 给付迟延的法律后果为: (1)债权人可诉请强制执行; (2)债务人赔偿因迟延而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 (3)在给付迟延后,如遇有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标的物毁损,债务人须承担履行不能的责任,不得以不可抗力为由主张免责。但如债务人能证明纵然没有给付迟延,损失仍将发生的,则可免责; (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其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或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损失。 (二)受领迟延 受领迟延,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的履行应当受领而不为受领。其构成要件为: (1)须有债权存在; (2)须债务人的履行需要债权人的协助; (3)须债务已届履行期且债务人已履行或提出履行; (4)须债权人未受领给付,且迟延受领无正当理由。在迟延受领的情况下,债权人应依法支付违约金,因此给债务人造成损害,则应负损害赔偿责任。债务人得依法自行消灭其债务,如以提存的方式消灭债务。 当合同签订成功后,如果没有违法法律规范的情况下,是受到法律的保护的,双方都有履行合同的义务,当一方存在违约的情况下,另一方可以要求对方继续履约,同时可以按照约定要求对方进行赔偿。 结语 根据《民法典》规定,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违约金,同时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迟延履行包括债务人的给付迟延和债权人的受领迟延。债务人的迟延履行会导致法律后果,包括强制执行、赔偿损失等。债权人在受领迟延的情况下,应支付违约金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合同签订后,双方都有履行合同的义务,一方违约时,另一方可以要求继续履约并要求赔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章 买卖合同 第六百三十四条 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数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到期价款的,出卖人可以请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 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买受人请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章 买卖合同 第六百一十七条 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买受人可以依据本法第五百八十二条至第五百八十四条的规定请求承担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三章 电子商务合同的订立与履行 第五十一条 合同标的为交付商品并采用快递物流方式交付的,收货人签收时间为交付时间。合同标的为提供服务的,生成的电子凭证或者实物凭证中载明的时间为交付时间;前述凭证没有载明时间或者载明时间与实际提供服务时间不一致的,实际提供服务的时间为交付时间。 合同标的为采用在线传输方式交付的,合同标的进入对方当事人指定的特定系统并且能够检索识别的时间为交付时间。 合同当事人对交付方式、交付时间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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