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共同诉讼标的为一种是否可以 |
释义 | 共同诉讼标的为一种是可以的,但在这种情况之下,实际上并不意味着说必须要只能够有一种如果是多种的话自然也是可以的,并且这样的一种共同的诉讼标的的额度的话可以在法院当中来进行一个合并审理。必要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两人以上,诉讼标的是同一的,法院必须合一审理并在裁判中对诉讼标的合一确定的共同诉讼。 普通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两人以上,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且当事人也同意合并审理的共同诉讼。 一、共同诉讼的特征有哪些? 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两人以上。这是共同诉讼的本质特征,也是区分共同诉讼与单独诉讼的标准。 一方或双方为两人以上的当事人在同一诉讼程序中进行诉讼。只有当一方或双方为两人以上的当事人在同一诉讼程序中进行诉讼时,才能成为共同诉讼。 二、必要共同诉讼的情形有哪些? 挂靠关系(《民诉司法解释》第54条) 个体工商户业主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民诉司法解释》第59条2款) 【注意】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当事人。有字号的,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但应同时注明该字号经营者的基本信息。(《民诉司法解释》第59条1款) 个人合伙问题(《民诉司法解释》第60条) 【注意】全体合伙人可以推选代表人;被推选的代表人,应由全体合伙人出具推选书。 企业法人分立问题(《民诉司法解释》第63条) 借用关系(《民诉司法解释》第65条) 一般保证关系(《民诉司法解释》第66条) 无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侵权案件(《民诉司法解释》第67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其监护人为共同被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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