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1、申请人向行政服务中心建委窗口递交申请材料。 2、窗口通知排水日常管理单位现场踏勘,提出初审意见。 3、行政审批机关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核发城市排水许可证书;对不符合条件的责令限期整改,待符合条件再核发城市排水许可证书。 法律依据:《上海市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第六条 本市采取特许经营、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形式,吸引社会资本参与投资、建设和运营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 支持海绵城市建设、排水与污水处理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先进适用的技术、工艺、设备和材料,促进源头减排、污水的再生利用和污泥、雨水的资源化利用,提高排水与污水处理能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