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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办理出生证明时是否需要进行亲子鉴定?
释义
    做亲子鉴定一般是需要户口本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父或者母可提出确认或者否认亲子关系的请求。且经法院同意受理后,鉴定机构、鉴定人员由双方协商确认,协商不成,由人民法院指定。且申请鉴定一般需要提供户口本、身份证等身份证明材料。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三条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父或者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或者否认亲子关系。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成年子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六条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当事人申请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资格的鉴定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当事人未申请鉴定,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进行鉴定。
    未婚先孕,后面给孩子办理户口,有出生证明还要做亲子鉴定吗?
    法律分析:未婚先孕是可以办理准生证的,具体流程如下:1、婴儿父、母的入户书面申请。2、婴儿父母结婚证、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非婚生不需提供结婚证。3、婴儿出生医学证明或亲子鉴定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非婚生子女必须出具亲子鉴定证明,由公安机关指定鉴定机构鉴定后出具)。4、婴儿父或母户籍所在地居(村)委会证明或派出所责任区民警调查证明(需加盖派出所公章)。5、婴儿父母一方属于外地户口的,外地户口一方户口登记地公安机关应出具婴儿未落户证明。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一条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婚生子女是男女双方在依法确立婚姻关系后所生育的子女,而非婚生子女则是在依法确立婚姻关系前或婚外行为所生的子女,如非法同居、婚前性行为、姘居、通奸及至被强奸后所生的子女。婚生子女与非婚生子女,虽然在出生形式上是合法婚姻和非法婚姻的不同产物,但其法律地位却是相同的。承担相同的权利和义务。
    单亲父亲有亲子鉴定书如何给孩子办出生证明?
    单亲妈妈给孩子办理出生证明需提供以下材料:1、婴儿父、母的入户书面申请。2、婴儿父母结婚证、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非婚生不需提供结婚证。3、婴儿出生医学证明或亲子鉴定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非婚生子女必须出具亲子鉴定证明,由公安机关指定鉴定机构鉴定后出具)。4、婴儿父或母户籍所在地居(村)委会证明或派出所责任区民警调查证明(需加盖派出所公章)。5、婴儿父母一方属于外地户口的,外地户口一方户口登记地公安机关应出具婴儿未落户证明。法律依据:《中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七条 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因为我的孩子没有在医院出生,没有出生证明,做亲子鉴定能上户口吗?
    不一定的,如果有医院给出的出生证明就不用做亲子鉴定,没有的话就需要做亲子鉴定。无出生证。因种种原因,孩子没有在有妇产科资质的医院出生,或没有在医院出生,因而没有规范的出生证,上户口时就需要做亲子鉴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七条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弃婴,由收养人或者育婴机关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有出生证明给孩子上户口为什么还要亲子鉴定?
    有出生证明上户口不用做亲子鉴定。如果婴儿有出生证明,那么上户口就不需要做亲子鉴定,是可以按照规定直接办理户口登记。婴儿在出生后的一个月以内,可以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有出生证明的,就可以证明该婴儿不是被拐卖的,户口登记机关是可以按照规定办理户口登记。依据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弃婴,由收养人或者育婴机关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因此,有出生证明上户口不用做亲子鉴定。
    孩子的出生证明丢了,我是孩子的母亲,想让孩子进入我的户口,做亲子鉴定吗?
    小孩出生证明丢了,可以按照以下流程办理:1、向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或委托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2、提交原签发机构提供的出生医学记录及原《出生医学证明》编号的证明、父母双方户口簿及身份证。3、经核实情况属实给予补发,同时登记备案。根据《关于<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的补充规定》第七条规定,《出生医学证明》因遗失、被盗等丧失原始凭证的情况要求补发的,取得原签发单位有关出生医学记录证明材料后,向所在地县(区)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补发。县(区)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接到申请后,经核实,情况属实的给予补发《出生医学证明》并加盖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法律依据:《关于<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的补充规定》第七条《出生医学证明》因遗失、被盗等丧失原始凭证的情况要求补发的,取得原签发单位有关出生医学记录证明材料后,向所在地县(区)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补发。县(区)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接到申请后,经核实,情况属实的给予补发《出生医学证明》并加盖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补发办法如下:(一)未报户口前遗失《出生医学证明》者,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正副页。
    
     该内容由 张娇娇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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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3 21:20: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