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人保交强险赔偿条款都包含那些赔偿 |
释义 | 交强险是中国首个由国家法律规定实行的强制保险制度。其保费实行全国统一收费标准,不同汽车型号的交强险价格不同,主要影响因素是“汽车座位数”。交强险的赔偿范围广,相对于商业三者险20多条免责条款,交强险的免责为“受害人故意行为造成损失”、“被保险人自身财产损失”、“相关仲裁及诉讼费用”和事故造成的某些间接损失,保障范围要大许多。而且,无论事故中被保险车辆有没有责任,交强险在责任限额范围内都予以赔偿,并 法律分析 交强险,全称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交强险是中国首个由国家法律规定实行的强制保险制度。其保费是实行全国统一收费标准的,由国家统一规定的,但是不同的汽车型号的交强险价格也不同,主要影响因素是“汽车座位数”。 一、赔偿范围 相对于商业三者险20多条免责条款,交强险的免责为“受害人故意行为造成损失”、“被保险人自身财产损失”、“相关仲裁及诉讼费用”和事故造成的某些间接损失,保障范围要大许多。而且,无论事故中被保险车辆有没有责任,交强险在责任限额范围内都予以赔偿,并且没有免赔额和免赔率。 二、赔偿程序 交强险申请理赔如涉及第三者伤亡或财产损失的道路交通事故,被保险人应先联系120急救电话(如有人身伤亡),拨打122交警电话,并拨打保险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报案,配合保险公司查勘现场,可以根据情况要求保险公司支付或垫付抢救费。 保险公司应自收到赔偿申请之日起1天内,书面告知需要提供的与赔偿有关的证明和资料;自收到证明和资料之日起5日内,对是否属于保险责任作出核定,并将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赔付保险金。 三、免责不赔范围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下列情形保险公司在交强险的保险责任限额内不负赔偿责任: 1、受害人的故意行为导致的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例如:自杀、自残行为,碰瓷等等; 2、《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3款中规定的保险车辆本车人员、被保险人; 3、因发生交通事故而导致的仲裁或诉讼费及与之相关的其它费用; 4、间接损失,例如:车辆因碰撞而价值减损。 四、如何买车险 买车的人越来越多,但不少车主在为自己的爱车选择保险时往往一头雾水。面对名目繁多的险种,保费不同的保险公司,究竟应该如何选择最适合自己的车险产品呢? 五、交强险必须购买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从2008年8开始,所有的新车和保险到期的车辆续保必需购买车辆交强险。以六坐以下为例:其中私家车保费为950元,企业非营业汽车1000元,机关非营业汽车950元,营业出租租赁1800元。保险公司将根据车辆销售发票进行判断。 这类赔偿主要包括被害者的治疗费用和被害者的经济损失,相关的当事人只要根据保险公司的相应规定,进行上报这类证据证件,保险公司一般在5-10日就会对这类赔偿予以赔付,保证被害者的合法权益。 拓展延伸 购买交强险需要注意以下事项: 1. 车辆所有人必须是年满18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者依法成立的法人。 2. 购买交强险的保险期间为1年,自生效之日起计算。 3. 保险金额应根据机动车的核定载人数、核定载货量确定,且不得低于当地交强险最低标准。 4. 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机动车的品牌、型号、颜色、使用性质、行驶路线、行驶速度、是否为营运车辆等信息。 5. 投保人应当将机动车交强险保险单随车携带,并在需要时提供给相关部门或机构。 6. 在保险期间内,机动车的交强险保险费应当按时足额缴纳。 7. 发生保险事故时,投保人应当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并根据保险公司的要求提供相关证明和资料。 8. 保险公司应当及时向投保人提供保险事故的调查结果和赔偿结果,并根据需要提供相关证明和资料。 9. 投保人可以自愿选择是否购买附加险,但附加险的保险金额不应高于交强险的保险金额。 10. 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包括保险单的保存、保险费的支付方式等,由保险公司与投保人协商约定。 结语 交强险是中国首个由国家法律规定实行的强制保险制度,其保费实行全国统一收费标准,由国家统一规定,但不同汽车型号的交强险价格不同,主要影响因素是汽车座位数。交强险的赔偿范围较商业三者险宽松,无论事故中被保险车辆有没有责任,交强险在责任限额范围内都予以赔偿,并且没有免赔额和免赔率。在申请理赔时,被保险人应先联系120急救电话、122交警电话和保险公司客户服务电话报案,并根据需要提供与赔偿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法律依据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章 投 保 第十三条 签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时,投保人不得在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之外,向保险公司提出附加其他条件的要求。 签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时,保险公司不得强制投保人订立商业保险合同以及提出附加其他条件的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修正):第八章 附则 第一百二十四条 本法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章 投 保 第七条 保险公司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应当与其他保险业务分开管理,单独核算。 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每年对保险公司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情况进行核查,并向社会公布;根据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总体盈利或者亏损情况,可以要求或者允许保险公司相应调整保险费率。 调整保险费率的幅度较大的,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进行听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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