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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合同不能履行的后果是什么
释义
    1、自始履行不能履行的有效合同,债务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但应当免除债务人的实际履行责任;
    2、因可归责于债务人的原因不能履行合同的,债务人应当免除实际履行责任,但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3、债务人因可归责于债务人的原因暂时无法履行的,债务人应当履行原债务,并承担违约责任。
    一、过错程度及对违约责任的影响
    1.如果合同的履行仅对债权人有利益而对债务人无利益,债务人不履行合同时仅就故意和重大过失负责,对于轻过失不承担责任。
    2.如果合同履行不仅对债权人有利,而且对债务人也有利,或者仅对债务人一方有利,债务人应就其故意和一切过失造成的合同不履行的后果承担责任。
    3.在违约当事人有轻过失责任时,可以相应减轻其赔偿额。
    4.由于故意和重大过失违约行为人表现了对合同义务和他人利益的漠视态度,因此法律规定对故意和重大过失违约责任不得通过免责条款加以免除。
    二、合同抗辩权与第三人之间有什么关系
    合同抗辩权与第三人之间的关系为,债务人在合同中享有的抗辩权也可以针对第三人。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可以产生以下法律效力:
    (1)第三人可以向债务人请求履行。如果第三人拒绝受领的,债务人应当将该情况及时通过债权人,并协商解决方法,由此所受的损失由债权人承担。
    (2)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3)债务人基于对债权人的抗辩,可用以对抗第三人。
    三、民法典规定什么情形导致债权债务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债务终止:
    (一)债务已经履行;
    债务人履行了债务,债权人的权利实现,债的目的达到,债当然也就消灭。
    (二)债务相互抵销;
    抵销是指当事人双方相互负有相同种类的给付,将两项债务相互冲抵,使其相互在对等额内消灭。
    (三)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提存,是指债务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时,将无法给付的标的物交提存机关,以消灭债务的行为。
    债务人履行债务需要债权人协助,如债权人不协助债务人的履行,对债务人的履行拒不接受,或者债务人无法向债权人履行,债务人就不能清偿债务。于此情形下,债务人将因债权人不受领而继续承担着清偿责任,这对于债务人是不公平的。通过提存,债务人得将其无法给付给债权人的标的物交给提存机关保存,以代替向债权人的给付,从而免除自己的清偿责任。
    (四)债权人免除债务;
    债务免除是指债权人抛弃债权,而使债务人的债务消灭的单方的民事法律行为。
    免除成立后,债务人自不再负担被免除的债务,债权人的债权也就不再存在,债即消灭。
    (五)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是指混同,发生混同的原因可分为两种:一是概括承受,即债的关系的一方当事人概括承受他人权利与义务。例如,因债务人继承被继承人对其享有的债权或者债权人继承被继承人对其负担的债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合为一人。概括承受是发生混同的最主要原因。二是特定承受,指因债权让与或债务承
    担而承受权利义务。例如,债务人自债权人受让债权,债权人承担债务人的债务,此时也发生混同。
    (六)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三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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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9 21:5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