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合肥市人才落户政策 |
释义 | 合肥户口迁入条件:1)购买合肥市国有土地上的商品住宅房;2)夫妻一方或双方有房产证;3)大专以上毕业生、留学归国人员、40岁以下本科学历、中级以上专业技术人员、高技能人才。户口迁移规定:根据《户口登记条例》,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需申报迁出登记,迁往城市需持有相关证明,迁往边防地区需经公安机关批准。户口登记规定:户口以户为单位,一个公民只能在一个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婴儿出生需申报出生登记。 法律分析 一、合肥户口迁入条件有哪些? 一)买房落户 1、国有土地上房产证规划用途明确为“商品住在房”或“住宅”都可以办理户口。 2、凡在合肥市国有土地上购买成套商品住宅房、单位集资房、福利房、遗赠房、拍卖所得房等,通过合法途径取得的合法固定成套住宅房(不包括回迁安置房和商业、门面、办公、公寓式酒店等非住宅用房),准予其本人、配偶、子女、父母落户。 二)亲属投靠落户 结婚后,实际生活于一处,夫妻一方或双方在合肥有房产证,或者是夫妻关系要求投靠的一方实际生活在拟迁入的户内(散居户、空挂户或集体户除外)。 三)毕业生落户: 1、大专以上应届毕业生 2、研究生以上留学归国人员 3、40岁以下本科学历 4、中级以上专业技术人员 5、高技能人才 二、户口迁移的规定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条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 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三、户口登记的相关规定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五条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处的立为一户,以主管人为户主。单身居住的自立一户,以本人为户主。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共立一户或者分别立户。户主负责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报户口登记。 第六条公民应当在经常居住的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一个公民只能在一个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 第七条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弃婴,由收养人或者育婴机关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结语 合肥户口迁入条件包括购房落户和亲属投靠落户。购房条件包括购买国有土地上的商品住宅房或合法固定成套住宅房。亲属投靠条件包括夫妻一方或双方在合肥有房产证,或者夫妻一方实际生活在拟迁入的户内。户口迁移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迁出前需申报迁出登记并注销户口。农村迁往城市需持有相关证明,迁往边防地区需经批准。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一个公民只能在一个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婴儿出生需在一个月内进行出生登记,弃婴的出生登记由收养人或育婴机关申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四条 户口登记机关应当设立户口登记簿。 城市、水上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应当每户发给一本户口簿。 农村以合作社为单位发给户口簿;合作社以外的户口不发给户口簿。 户口登记簿和户口簿登记的事项,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 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三条 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 城市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以公安派出所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和不设公安派出所的镇,以乡、镇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镇人民委员会和公安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 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分散居住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 居住在军事机关和军人宿舍的非现役军人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 农业、渔业、盐业、林业、牧畜业、手工业等生产合作社的户口,由合作社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合作社以外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