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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成都房屋赠与满足程序有哪些
释义
    在房屋赠与过户时,需要准备一系列材料。主要包括登记申请书原件、申请人身份证明、房屋所有权证原件、赠与协议公证书原件或赠与公证书和接受赠与的书面文件原件、契税完税或减免税凭证原件、房屋登记表、房产平面图二份,以及已购公有住房赠与的还需要提交补交土地收益证明及补交房屋差价证明,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家庭取得契税完税凭证或房屋所有权证满五年的经济适用住房或限价商品住房赠与的还需要提交补交土地收益证明。赠与人和
    法律分析
    1. 签署确认书
    在房管局,与父母一起签署确认书,并携带相关资料,如该物业的产权证或购买合同等。双方房地产赠与人及受赠人需同时签署无偿赠与协议,明确表示无偿赠与是赠与人的真实意愿,接受赠与是受赠人的真实意愿。另外,补充一点,在赠与业务当中,如果受赠人为未成年人,赠与人单方出具的赠与书亦有法律效力。
    收费情况:签订委托书时至少要收齐工本杂费,其中包括测绘费,100平方米以下的每份50元,公证费每份200元,查册费100元。
    2.评估
    收费情况:评估费是该物业的评估价的5‰,但每宗至少要收取1000元。由于是赠与业务,评估价通常会较市价低。
    3.办理赠与公证
    收费情况:赠与公证费是评估价的2%。
    4.缴纳税费
    收费情况:到房管局办理赠与登记,这个环节的收费比较复杂,到了房管局之后,会对该物业再重新作出评估,其中包括:
    契税为房管局的评估价的3%;
    印花税为房管局评估价的0.5%;
    房地产权转移登记费为每宗80元(每多一位受赠人,则加10元)。
    以上三项一般都由受赠人支付。
    还有一项是土地出让金,则按所受赠物业的房产性质而定,如部分没有交纳出让金的房改房则要赠与人补交。值得一提的是,如果赠与房产是房改房性质的,则经过此赠与手续之后,就改变了其性质,转为商品房。
    5.出新房产证
    注:如果赠与人和受赠人之间是直系亲属、姻亲的话,则免契税。如父母与子女之间或夫妻之间的赠与则免除契税。
    二、房屋赠与过户所需材料
    登记申请书原件;
    申请人身份证明;
    房屋所有权证原件;
    赠与协议公证书原件,或赠与公证书和接受赠与的书面文件原件;
    契税完税或减免税凭证原件;
    房屋登记表、房产平面图二份;
    已购公有住房赠与的,提交补交土地收益证明及补交房屋差价(标准价、优惠价公有住房)证明;
    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家庭取得契税完税凭证或房屋所有权证满五年的经济适用住房或限价商品住房赠与的,提交补交土地收益证明;
    国有土地使用证(整宗房地产);
    整宗划拨用地或者整幢楼房占用划拨土地的,提供划拨土地转让批准文件。
    拓展延伸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条的规定,房屋赠与是指赠与人将其房屋无偿转让给受赠人,受赠人接受赠与并取得该房屋的处分权。然而,在实际操作中,房屋赠与的具体流程可能会因地区、合同等因素而有所不同。
    一般来说,房屋赠与需要签订赠与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根据协议内容,赠与人可以要求受赠人支付一定的房屋价值作为赠与,或者不要求任何费用。赠与的房屋可以是赠与人自己所有的房屋,也可以是赠与人通过抵押、担保等方式获取的房屋。
    在赠与过程中,赠与人与受赠人需要到房屋登记部门办理房屋转移登记手续,将房屋所有权转移至受赠人名下。赠与人在房屋转移登记前可以随时撤销赠与,而受赠人则有义务协助赠与人办理房屋转移登记手续。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前,可以随时撤销赠与。但是,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意义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在房屋赠与中,如果出现纠纷,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受赠人可以请求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前撤销赠与,或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意义的赠与合同。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可以请求撤销赠与,但是需要满足一定的法定条件。
    赠与房屋的流程因地区、合同等因素而异,建议在办理房屋赠与时,仔细阅读相关法律规定,并在必要时寻求专业律师的建议。
    结语
    在进行房屋赠与过户时,需要携带以下材料:登记申请书原件、申请人身份证明、房屋所有权证原件、赠与协议公证书原件或赠与公证书和接受赠与的书面文件原件、契税完税或减免税凭证原件、房屋登记表、房产平面图二份,以及已购公有住房赠与的还需要提交补交土地收益证明及补交房屋差价证明,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家庭取得契税完税凭证或房屋所有权证满五年的经济适用住房或限价商品住房赠与的还需要提交补交土地收益证明。赠与人和受赠人之间是直系亲属、姻亲的赠与则可以免除契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第一节 不动产登记 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第三节 其他规定 第二百三十二条 处分依照本节规定享有的不动产物权,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第一节 不动产登记 第二百一十四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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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24 1:00:54